你該了解的勞動權益及勞動契約|職場專欄

「子怡到咖啡連鎖店任職門市人員,上班第一天看到勞動契約中規定,因工作屬於短期持續性工作,契約期間約定為一年,員工如於一年內欲離職,須提前一個月告知,並賠償公司因提早離職導致之相關損失一萬元。

你會建議子怡接受這個工作,還是放棄這個工作?

上面的個案,有二個勞動權益值得上班族留意:
🔺 門市人員的工作,可以用定期契約,約定工作期間嗎?
🔺 員工於契約期滿前提離職,公司可以向員工求償嗎?

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,屬於「臨時性工作」、「短期性工作」、「季節性工作」、「特定性工作」才可以用定期契約聘僱勞工。門市人員顯然不符合上述的工作性質。

那該咖啡連鎖店為什麼要這樣做呢?
定期契約跟非定期契約對於勞工權益有甚麼差別呢?

➡️ 非定期契約

非定期契約—首先,公司不得隨意要求員工離職
如果想要員工離職,必須符合勞基法資遣或解僱相關的規定可參閱勞基法第11.12.條),而資遣條件成立的話,公司還必須依照勞工年資給予相對應的預告期間以及資遣費(可參閱勞基法第16.條、勞工退休條例第12.條)。
以資遣年資一年的員工計算,公司要給予10天的預告期間,以及0.5個月薪資(15天)的資遣費。

➡️ 定期契約

如果是定期契約,則契約日期一到,勞資雙方即自動解除雇傭關係,公司不須給予員工預告期間以及資遣費。這就是大約25天薪資的差別了。

對於員工提前離職的求償問題,基本上多是無效的,除了明確的教育訓練費用
「 某咖啡連鎖門市勞動契約中規定,因工作所需,將提供新進同仁價值二萬元之專業培訓(包括咖啡豆知識、沖泡技術、接待禮儀、行銷技巧等),員工如於一年內離職,應自費分擔此培訓費用50%,亦即返還公司一萬元。 」這樣的勞動契約規定是有效的(可參閱勞基法第15-1.條)。

從勞動契約的規定來看,子怡任職的咖啡連鎖店,像是慣老闆(🔥)經營的非優質公司。

💬 你會建議子怡接受這個工作,還是放棄這個工作?

如果子怡是優質的工作者,良禽當擇木而棲,一定會有更好的工作機會。如果子怡是不夠優質的工作者,或許無法拒絕這樣的工作機會,那麼,你可以讓子怡知道,這樣的勞動契約是無效的,不用擔心!

想了解更多關於勞動權益的內容,歡迎來聽我的分享 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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🔍 本文提到的勞動法令條文

📎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
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、短期性、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,依左列規定認定之:

一、臨時性工作: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,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。
二、短期性工作: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。
三、季節性工作:係指受季節性原料、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,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。
四、特定性工作: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。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,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📎 勞基法第9
勞動契約,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。臨時性、短期性、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;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。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,應為不定期契約。

📎勞基法第 11
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:

一、歇業或轉讓時。
二、虧損或業務緊縮時。
三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。
四、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。
五、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。

📎勞基法第 12
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:

一、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,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。
二、對於雇主、雇主家屬、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,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。
三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,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。
四、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者。
五、故意損耗機器、工具、原料、產品,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,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、營業上之秘密,致雇主受有損害者。
六、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。

雇主依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,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,三十日內為之。

📎勞基法15-1
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,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:

一、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,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。
二、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,提供其合理補償者。

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,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,不得逾合理範圍:
一、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。
二、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,其人力替補可能性。
三、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。
四、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。

違反前二項規定者,其約定無效。
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,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。

📎勞基法16
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左列

各款之規定:
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
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其請假時數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

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

📎勞工退休條例12
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,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,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、第十三條但書、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、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,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,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;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,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